原告江苏某物*********(简称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南京某百*****(简称某百货公司)、江苏某企*******(简称某企业管理公司)、某供电分**(简称某供电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被告某百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1,被告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曹**,被告某供电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某百货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小区配电所委托管理合同》无效;2.确认某百货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某供电分**签订的《电费结算及开票三方协议》无效;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南京市鼓楼区中央门***小区(以下简***小区)由某百货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曾用名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现为吊销未注销状态)开发建设,于2004年陆续完成全部房屋的建设并交付业主入住。2017年1...(本文书还有4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