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省建*************(以下简称\"兰山公司\")与被告西藏奇正********(以下简称\"奇正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奇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山公司诉称,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林芝地区的\"奇正公司林芝专家公寓楼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原告于2011年7月完成施工。2011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移交竣工图纸等,确定该建筑装饰工程的决算金额为:5643964.25元。2011年8月9日,原被告终验完毕。2011年8月11日,原告将室内设备及房间钥匙移交完毕。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和9月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6万元和172.2万元,合计为319.8万元。迄今为止,被告没有对竣工资料、工程决算书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原告决算书确定的工程总金额,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为2...(本文书还有3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