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与被告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人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城人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48488.59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3月30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3484.43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支付保险费之和51973元为基数,自2021...(本文书还有1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