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奥*********(以下简称奥科公司)诉被告宁波本色******(以下简称本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被告认为本案涉案标的bs-10型号主板存在质量问题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裁定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委托浙江**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质公司)对bs-10型号主板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华质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了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因原、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的相关内容理解存在争议,应本院要求,华质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了回复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科公司向明确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85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本文书还有4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