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一审第三人成*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财务独立,人格独立。只有公司和股东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且不进行财务记载导致财产无法区分的,才构成人格混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阶段性代收代付款项等经济往来均进行了财务记载,且不定期对账,账目数据清晰,双方财产没有混同。某乙公司每年都编制了财务报表,并于2022年进行了两次专项审计,均能证明某乙公司财产独立。(二)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应作为证据采信,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报告属于审计失败与客观不符。即使某甲公司未及时向某乙公司支付管护费,亦不能证明与某乙公司财产混同。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催要管护费,与某甲...(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