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谷**、谷**、山东安民**********(以下简称安民建工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谷**、谷**,被告安民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2万元,诉讼期间因伤残鉴定变更诉讼请求为230453.96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7日,原告在巨野县××镇××社区(北孙*)(14-**楼)建设项目工程上提供劳务时,因被告并未给原告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在提供劳务时摔倒,致使跟骨骨折。原告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23日共住院25天,期间医疗费由原告自行支付。被告安民建工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谷**、谷**系涉案工程的包工头,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自原告受伤后截至目前,经原告多次催告,三被告均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实现诉讼请求。
谷**辩称,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是在室内,当时只有原告自己在楼梯间干活,原告当时如何受伤并不清楚,后来工地上干活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原告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我把原告送到龙堌镇医院,给原告拍了片,我和谷**第...(本文书还有5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