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双河鸿盛********(以下简称鸿盛公司)、高**、钟**、双河市金************(以下简称金海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双河鸿盛********、高**、钟**、双河市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双河鸿盛********、高**、钟**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双河市金海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被告鸿盛公司从被告金海湾公司承建87团金海湾度假村建设项目。被告高**作为鸿盛公司金海湾度假村建设项目负责人与被告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由被告钟**负责金海湾度假村建设项目所有临建工程人工。事后,被告钟**将该工程土木、钢筋等部分等劳务分包给原告。2021年11月12日,因进入冬季休工期,为解决农名工冬季返乡问题,原告与被告钟**对已施工部分的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劳务费共计139900元。但因被告钟**与被告双河鸿盛********发生纠纷,致使上述劳务费拖欠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鸿盛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支付费用。
被告高**辩称:一、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高**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高**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高**与原告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原...(本文书还有6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