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装饰**(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因与被上诉人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装饰**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谷**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谷**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谷**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谷**已于2023年7月完成案涉工程,并与某某装饰**工作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进行结算。案涉合同载明何某某为某某装饰**的代理人,何某某对谷**发送的结算的工程量和结算金额均未予否认,庭审中亦对谷**主张的工程量无异议,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就案涉项目已经完成结算。”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完全是错误的。1.谷**并未于2023年7月完成案涉工程全部工程量。所谓的谷**完成案涉工程的说法,均是谷**单方的意思表示,某某装饰**从未在2023年7月与其确认。2.原审法院对所谓的庭审中某某装饰**一方对谷**主张的工程量无异议,并认定谷**完成其自称的全部工程量的理解是错误的。原审审理中,法院问及谷**完成工程量的问题。事实上,谷**并未按照《美缝施工合同书》及美缝颜色明细表的要求完成全部工作量。难道谷**在房间随便弄一下,就叫做完成该房间的美缝工程了吗。假设一套房需要缝隙美化的地方有100处,谷**随意弄几下就算完成该套房的美缝工程吗。做了与做完、做好、做合格是完全不同的。谷**提供的证据显示,很多房间多处未进行美缝工程或者仅随意、简单涂了一下,颜色也与要求的相差甚远。3.谷**主张其工程价款高达156695元,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某某装饰**也从未与谷**进行过所谓的工程价款156695元的结算或确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谷**主张其工程款总价156695元,完全是单方...(本文书还有7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