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莘莘******与被告西宁金语**********、刘*、西宁众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
西宁莘莘******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西宁金语**********支付拖欠的广告费250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西宁众盟************及刘*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底,被告刘*为租赁原告设立于西宁市西川南路与香格里拉大道交汇处落地式广告牌,以西宁金智广告传媒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原告(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合同价款50000元,同时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落款处刘*以西宁金智广告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2018年12月21日,被告刘*为租赁原告设立于西宁曹*堡机场t2航站楼引桥包柱式灯箱广...(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