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滨州海鼎******与被告陈**、马**、郭**、吕**、单**、刘*、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州海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告陈**及被告陈**、马**、郭**、吕**、单**、刘*、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滨州海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359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饲料生产与销售企业,被告一系原告下游鱼饲料客户,在天津市宝坻区从事鱼饲料经销与鱼类养殖,双方存在较长的合作关系。从2019年9月起,双方合作过程中,被告一开始对原告产生欠款,后又陆续有还款。2019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编号为bzh*******的饲料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本文书还有2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