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付款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丽江市某***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1.某庚公司负责园区区域供电建设和服务,应当履行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供电主体责任。被上诉人某丁公司施工的10kv用电线路工程属于上诉人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电线路,某丙公司是案涉工程的供电主体单位及发包人,理应承担付款义务。首先,根据丽江市能源局(丽发改能源[2019]214号)下发的《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古城区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划分...(本文书还有10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