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诉被告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保险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位赔偿陕jxxx**号车辆损失费31796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3日,原告与朱*某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为陕jxxx**号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期限自2020年8月23日0时起至2021年8月22日24时止。2021年3月10日,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志丹县xx局门口公路时,分别与驾驶人张**停放在公路边的被保险车辆陕jxxx**号车、驾驶人冯*龙停放的陕jxxx**号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志丹县xx局交警大队认定,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冯*龙无责任。2021年3月26日,朱*某向原...(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