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某某公司对原告刘**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被告某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3127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承担。庭审中,原告刘**变更诉讼请求为383810.8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1日,王**驾驶车牌号为川a7××**的小型客车,沿金堂县十里××...(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