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裘**负担。事实与理由:1.在陈**与裘**等人之间发生的所有垫资业务中,各出资人员之间未形成借贷合意,而是根据自己出资赚取利息,风险自担。(1)筹集资金时都表示“一起垫资的有没有”“垫资”等,而从未提及“借款”。(2)吴*伟无法归还过桥垫资款后,各出资人组建了“讨债俱乐部”微信群和“吴*伟案”微信群,共同商讨如何向吴*伟催讨借款,裘**也明确表示其是受害者,损失金额为40万元,各出资人均没有向陈**主张借款的意思表示。(3)在陈**与裘**2022年4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裘**也说“讨债要一起”“又不问你要钱”。(4)陈**起诉吴*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起诉所需诉讼费用是按照各出资人出资比例分摊的。(5)一审中,陈**提交的《情况说明》已经可以证明出资人之间是盈亏自负,且吴*伟无法归还过桥资金时,包括裘**在内的出资人都是一致商讨如何向吴*伟讨债。裘**拒绝归还陈**40万元的想法,也是在其牵头的垫资业务完成后才临时起意。(6)...(本文书还有5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