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67年11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上诉人鲜**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鲜**不服该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姐姐赵*艳素不相识,从来没有向其借过款。赵**主张赵*艳借给过上诉人15万元,应当提供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明上诉人与赵*艳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据。
2016年8月,赵**联系上诉人称能...(本文书还有2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