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1、判令被告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2、判令被告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4年2月29日,被告因资金临时周*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表示周*数日就还。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3月1日向原告微信分别转账100000元。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于2024年4月29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于2024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130000元的借...(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