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安徽华廉********(以下简称华廉公司)、铜陵市郊*************(以下简称二矿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1)皖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矿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皖0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皖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华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二矿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廉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35427.94元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二矿一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庭审中变更为承担付款责任...(本文书还有3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