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肖**、肖**、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肖**、何*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共计13400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中秋节后原告与被告肖**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9年9月27日订婚时三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8000元,另索要掀锅帽钱6000元,择日期时三被告又向原告索要彩礼款88000元2020年4月29日,三被告又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8000元,2020年4月30日典礼当天,又索要装福袋钱1100元、卸家具钱2000元典礼后原告与被告肖**共同去深圳打工,2021年4月9日夜,被告肖**与一男子离开,肖**更换手机号,将原告微信拉黑,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原告与被告肖**已没有继续共同生活...(本文书还有2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