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北京中铁*****************(以下简称中铁太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改判李**无需支付李*2021年12月、2022年3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工资6896.55元;3.改判李**无需支付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0000元;4.改判李**无需支付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379.31元;5.判令李*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李*于2021年10月18日入职北京正是世纪国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是世纪公司),与正是世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正是世纪公司安排至中铁太平公司顺义党校项目工作,岗位为餐饮主管,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4350元、岗位工资4350元、绩效工资5800元及通讯补贴500元,正是世纪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因其2022年3月-4月在职期间存在多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并拒绝在员工处罚单上签字,经多次警告无果,故正是世纪公司在为其调休完加班后,于2022年4月25日向其发送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二、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加班费一节,2022年4月考勤表是真实有效的凭证,有公司员工签字认可,李*未签字原因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对公司存有意见,不在考勤表上签字,同时正是世纪公司与李*劳动合同中第九条中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为基数进行核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计算标准错误,应改判为无需支付李*加班费。三、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未休带薪年休...(本文书还有6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