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申请再审称,1.一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受疫情影响一审法院直到2020年4月13日才恢复立案工作,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起诉,因上述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事由诉讼时效应当顺延六个月至2020年10月13日,起诉时诉讼时效并未超期。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系合伙关系,本案争议的商铺退赔款和工程税款虽系双方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利益纠纷中的两项,但双方在一审中已经认可对其余利益纠纷不再存在异议,故本案申请人...(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