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贸易有***(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解**、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贸易公司、解**、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均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保险公司享有对赵**及某贸易公司、解**的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