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刘**、刘**拆迁补偿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与被告刘**及被告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与被告刘**及被告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申请追加刘**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时,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与被告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聊开宅第jw2020号房屋认证书中房产、院落占地面积等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原告刘**享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系聊城市东昌府区蒋*屯街道吴*村村民,1998年度,原告在村内院落上盖有西屋12间、北屋5间、南屋10间、小门房1间、电屋1间,大门一间,院落占地面积2164.34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932.39平方米,东棚216.55平方米。2005年7月份,经聊城经济开发区房屋普查办公室进行实地测量,为原告颁发了房屋认证书,属于原告的合法房屋。普查后,我在院内建起东西院墙,墙北部分让父亲等人居住,墙南部分用于加工经营。2006年,被告刘**因老家的房子不能住了,要求临时借住墙北的房屋,被告对五间西屋房顶翻修后入住北院。在登记证书中,其中房屋西屋五间(133平方米),小门房一间(22.44平方),院墙38米、大门一间,院落占地面积约为620平方米,原、被告产生争议发生纠纷,西屋五间在征收前因被告对房顶进行了修缮为由,将涉案**楼号**楼号(未征收便进行了抓楼号),势必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二被告在2022年8月初,找来社...(本文书还有7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