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5月18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心智贷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448.46元,支付利息551.94元、罚息170.44元(截止2024年9月11日),共计63170.8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4年9月1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本案债权所需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马**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心智贷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马**向原告申请随心智贷款额度10万元用于房屋装...(本文书还有2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