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邮储银行不服提出上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民终****号民事判决。邮储银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辽09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9民终****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为被告偿还许利借款312901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许**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为被告偿还许利借款18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文书还有5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