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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刘*、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冀010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2
  •  
  • 【案例概要】

    原告何**与被告刘*、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转让款28818.5元;2、判令二被告以28818.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5日,就原被告合作投资的长安区滕元美发店(以下简称某某发店),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刘*以33918.5元收购原告的股权,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支付28818.5元,于协议生效后90日内支付。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将某某发店登记至被告宋**名下。上述支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还款,被告宋**承诺于2023年12月底旅行支付义务,但实际上拒不履行。依据《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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