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颖上北方*********(以下简称颖上北方能源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25486.8元;2、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其承保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签订《市级代理商品合同书》,成*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在衡阳市的市级代理商。在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的授权下,销售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的产品。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代理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销售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的产品。2020年8月1日23时15分之前,原告经营的耒阳市昌隆电动车配件店突然起火,造成配件店**层全部过火及**层局部过火,烧毁室内装修,电动摩托车、电动车配件、电动车电池、电器设备、家具等物品。2020年8月28日,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耒消火认定【2020】第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系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生产的锂电池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2020年12月29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定损报告,耒阳市昌隆电动车配件店2020年8月1日锂电池爆炸火灾物事故损失金额为1425486.8元。2020年3月2日,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在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0年4月有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百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告颖上北方能源公司向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于2020年12...(本文书还有8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