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甲*诉被告李**、林**、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林**偿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3年3月30日贷款本息共计75718.8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71038.95元,积欠利息4679.85元;利息及罚息自2023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中提取的金额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李**、林**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在三被告无法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就抵押物(坐落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保全费等)。
事实与理...(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