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三亚市崖******(以下简称崖州区政府)、三亚市崖*********(以下简称崖州区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与本院同期受理的原告林**诉被告崖州区政府及崖州区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一案的事实与理由相类同,本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二案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邢**,被告崖州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陈**、张**,被告崖州区执法局委托代理人陈**、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原三亚市崖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崖城镇政府)与海南省农业厅开办的原海南省经济作物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海南经济作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济作物开发公司)合作,在海榆西线崖城南滨农场入口征用原甘蔗研究所对面70亩土地建设位于三亚市崖城镇的崖州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1994年,原崖城镇政府依据市府函【1993】62号文件和市城规地审字(1993)111号文件领取了独立国用(1994)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开工建设。因资金不到位,在...(本文书还有3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