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司**1因与被申**司**2以及原审第三人丰县某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1申请再审称,涉案被拆迁房屋属申**所有并非被申**所有,拆迁利益应归申**享有,而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涉案被拆迁房屋是申**自行建造,并于1987年12月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证号**)。2002年4月15日申**取得《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证号**),并个人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可以充分证实申**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人非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确认的行政机关,无资格对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权属进行确认,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内容虚假,经核实证明人司**4、司**5的签字非本人...(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