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承保了李*云所有的粤b×××××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月28日22时41分许,被告李**驾驶粤b×××××号车在福田区方向行驶至福田区北环大道上步立交西往东桥顶段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李*云驾驶的粤b×××××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承保的粤b×××××号车产生维修费11332元,被告李**驾驶的粤b×××××号车在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车损2000元已赔付。剩余9332元被告李**怠于赔付,原告依李*云的理赔申请,于2019年2月27日向李*云赔付9332元。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原告作为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后,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被告未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所述事实基本...(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