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煤矿入股分红款102万元,并从2020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向上诉人支付利息直到付清全部分红款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退股确认单”没有原件不当。该份证据是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庭审中,被上诉人对证据“退股确认单”进行了质证,对证据提出异议,其...(本文书还有3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