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女,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原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赵*上诉后,本院作出(2022)青01民终****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赵*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2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指令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胡**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依法应由法院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