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信达********(以下简称信达电力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达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向信达电力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48000元;2、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向信达电力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信达电力公司向雇员(死者)家属承担的赔偿费用为1248000元,主张由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48000元,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赔偿限额100万元,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信达电力公司的赔偿损失为925138元,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承担225138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信达电力公司主张**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法律费用赔偿金额的约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不支付律师费,仅支付部分案件诉讼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信达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辩称,一、信达电力公司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费用1248000元事先未经过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同意,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有权依法对赔偿数额重新核定。信达电力公司以诉请54.6万元未超过赔偿限额为...(本文书还有5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