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浩瑞**********与被告宁夏银行**********、第三人银川银汇*******、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浩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刘*,被告宁夏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谢**,第三人银川银汇*******、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位于吴*市利通区清宁河东侧卫宁路北侧经四街西侧香醍漫步二期建设项目42套房屋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宁01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理由如下:一、第三人对涉案香醍漫步42套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被告无权对上述42套房屋进行执行。1.涉...(本文书还有15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