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江县湘*******(以下简称湘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卫******(以下简称卫红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湘佳公司向卫红经营部支付货款70000元;3.由卫红经营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卫红经营部应当承担其面粉质量问题给湘佳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卫红经营部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可证明卫红经营部交付的面粉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达到合同义务,给湘佳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湘佳公司与卫红经营部仅仅就退货的损失达成协议,没有将当时尚未预见的损失纳入其中。二、卫红经营部要求湘佳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依...(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