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支付物业服务费2931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唐**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物业公司为唐**居住的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xx***小区(以下简***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0.7元/月.平方米,商业2元/月.平方米。唐**从2020年...(本文书还有1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