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徐*、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姜*,被告徐*,被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9672元;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17996元;3、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银行贷款45000元从2021年12月22日起按照5.36元/日至付清时止所产生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前同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1年2月4日-5月14日期间,二被告以出售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x路号**幢**单元**楼xxx号房屋需要提前偿还银行购房贷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45000元是被告要求原告于2021年2月4日通过建设银行快贷贷款借出,年华利率4.35%,截至2021年12月21...(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