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薛**与上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减免的租金实际上是6个月,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3个月。本案中商铺在租赁期间有两次因提升改造被迫停止营业。第一次施工系2016年11月27日开始施工至2018年4月30日停工,该改造项目为市政府组织对整个商业街进行封闭改造,上诉人停业4个月以上,双方经协商减免租金4个月。第二次施工系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该改造系公司对商场内部进行装修改造,上诉人停业2个月以上,双方经协商减免租金2个月。上述改造项目历时有商业街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2016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上诉人至少有6个月不能营业,双方协商减免6个月租金系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收条时间也可证明上述事实。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缴纳租金才可以使用商铺,上诉人于2015年1月22日、2016年1月17日缴纳的费用均是支付当年2月至次年2月租金。而为何在2017年3月仅缴纳3万元、2017年6月1日缴纳8万元,实际上是双方协商改造期间不算在租期内,3万元系保证金性质,待改造完毕后当做租金支付,即当年减免4个月租金,租期起算时间更改为2017年6月1日,由此可以合理解释上诉人自此开始并于2018年5月、2019年5月分别缴纳租金,并于2020年5月31日搬离商铺。一审法院笼统的将租赁关系起算时间定...(本文书还有7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