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阎**与被告冷**、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被告冷**、被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阎**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前在西城区有一套房子,是原告卖掉老家三套房子又跟同事借钱之后买的,后来冷**跟原告协商卖掉西城区的房子想买新房子,原告当时不同意,但是冷**坚持要买,说之后还原告钱,原告就同意给被告买了。2015年5月14日被告因购买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屋向我借款30万元整,2015年5月15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8万元。2015年12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5年内归还,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原告请求在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冷**答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18个月内返还借款308万元。借钱的时候因为婆媳关系比较紧...(本文书还有2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