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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交通肇事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鲁17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2日凌晨0时许,上诉人武**当日0时9分51秒驾驶鲁r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2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吕*镇窦庄村路口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倒地。武**驾驶的鲁r8××**号轻型厢式货车左侧后视镜损坏,武**驾车往前行驶了几十米后将车停在路边,后下车返回查看。当日0时11分17秒倒在地上的梁某某又被自西向东经过的冀d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碾压、拖拉,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上诉人武**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双肺裂创、肝破裂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村委会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接警记录单;2.南京市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正泓司检所[2021]病鉴字第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温某、窦某等证言;4.被...(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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