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李**、莫力达瓦*******************(以下简称高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李**、被告高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给付塑窗款36145元;2.要求被告高丰公司与被告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李**弟弟李*某挂靠莫旗高丰建筑公司承建莫旗龙河村村屯房屋建筑工程。2013年6月18日李*某以莫旗高丰建筑公司龙河村工地工程项目部的名义负责人李*某与原讷河市繁华塑铝钢窗厂(讷河市繁华塑铝钢窗厂与2014年12月29日已注销,经营者孟**)签订了《塑窗制作安装...(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