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发展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文山水产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文山水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国信发展公司不构成侵权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原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
本案中,文山水产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对国信发展公司雇佣船长、船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作为新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国信发展公司粗暴施工、撕裂网衣导致跑鱼的主张。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国信发展公司打捞时,文山水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打捞现场,如果国信发展公司的打捞行为撕裂网衣导致跑鱼,应是逐个撕裂涉案网箱的网衣。原审判决认为文山水产公司的在场人员不进行交涉并制止国信发展公司的作业行为,任由国信发展公司在一整天的作业中不断撕裂网衣导致跑鱼有悖常理,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