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孙**、赵*、青海省健*******(以下简称健华药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唐*、被告孙**、赵*及健华药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赵*、健华药业公司共同向李**支付工资39119.8元、利息2018.58元;2.判令孙**、赵*、健华药业公司共同向李**支付绩效368650.16元、利息12624.22元,合计422412.76元;3.诉讼费由孙**、赵*、健华药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孙**是健华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在该公司上班,2021年8月6日孙**向李**出具欠条,载明孙**拖欠李**工资39119.8元,承诺于...(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