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肃北县红*********(以下简称:肃北县红兵矿业)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矿山********(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甘肃矿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本案二审由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肃北县红兵矿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于**,被上诉人温州井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肃北县红兵矿业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温州井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代资协议》系2015年7月29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不是单独成立的新协议。二、格尔木金琪矿业与温州井巷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变更了2015年9月21日的《代资协议》内容,《合作协议》明确是格尔木金琪矿业总承包肃北县四道墙子铁矿经营,温州井巷公司与格尔木金琪矿业签订合同分包肃北县四道墙子铁矿的全部矿石开采。目前,由于投资和管理原因,格尔木金琪矿业、温州井巷公司双方协商决定实行合作经营。故温州井巷公司在2016年6月24日是认可铁矿是格尔木金琪矿业总承包的,因此各方权利义务应按照2015年7月29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和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三、2017年8月6日签订的《解除合同书》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格尔木金琪矿业与温州井巷公司系合作经营,且温州井巷公司在2016年6月24日签订《合作协议》时认可铁矿是格尔木金琪矿业总...(本文书还有7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