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霍尔果斯************(以下简称某供应链投资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巩留县某*******(以下简称某种植合作社)及原审第三人伊犁某生*******(以下简称某生物技术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4)新4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供应链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将三车112.51吨不合格甜叶菊按照19000元/吨计算有误。原审中货物入库经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种植合作社运送的九车货物中的三车货物验收不合格当场予以退回,杂质含量在63%以上,某生物技术公司在2023年对涉案112.51吨甜叶菊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某种植合作社所提交货物质量严重不合格,双方根据签订的《甜叶菊种植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货物的杂质含量...(本文书还有2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