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黄陵远大**********(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合同是申请人为预定冷库的初步意向沟通,主要合同条款未经实质性磋商,由被申请人单方制作完成,签订合同时没有被申请人有权代表在场,申请人仅在合同尾页签名,合同中包括单价在内的主要条款经过大量删改,被申请人也未加盖骑缝章原判仅以签名认定合同有效,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申请人原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已证明双方存在的交易习惯,并申请二审法院现场勘验,但二审法院并未回应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储存的苹果有包装好的商品果,这与双方交易习惯一致,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