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春天******诉被告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向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文**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春天******的委托代理人常**、薛*,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的委托代理人李**、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春天******诉称,2022年2月16日,河南春天******从文**处购买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900套,后向贺*市中医医院供货700套。2022年6月30日,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出上述防护服不符合桂药监办【2022】5号、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一次性防护服产品技术要求(豫械注准20202140678),并于2022年8月5日对现存的250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1月1日,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