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诉被告李*、被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陈**某甲己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李*及其作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李*在湖北某某********的执行董事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并责令李*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龙**明确第1项诉请为:判令被告李*、某乙公司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5日,李*与陈**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2015年1月1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了《第1次股东会决议》,某甲公司新股东并进行公司增资...(本文书还有2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