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某公*(简称上海某公*)因注册商标转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陈*。
2.注册号:43222980。
3.申请日期:2019年12月20日4.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6日。
5.标志:sayspu
6.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类似群:0301-0308;0310):洗发液;香皂;牙膏;空气芳香剂。
二、被诉通知书:商标转让/移转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发文编号tmz*******053189zrbh01)。
被诉通知书作出时间:2022年8月22日。
被诉通知书认为:陈*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且认为上海某公*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未予核准涉案商标的转让申请。
三、其他事实。
在一审行政阶段,上海某公...(本文书还有4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