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安银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银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3)陕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在原判决基础上核减(租金374517元、租赁期间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00000元、恢复房屋前损失123333元)合计597850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租赁合同对2020年10月1日期满后租金未予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一审法院主观臆断,盲目推定2020年10月1日期满后的租金仍为每年递增25000元于法无据,且与租赁市场价格严重偏离。在2020到2023年,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年平均租金仅有20万元。租金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合同到期前的当年租金计算不定期期间的租金。一审法院多判租金374517元。
二、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提供发票后15日内支付租金,而被上诉人至今未提供发票,所以才造成的迟延支付租金。在合同到期后上诉人多次督促被上诉人续签合同并开具税票,交纳租金,但被上诉人在两年期间拒不见面。不定期租赁合同上诉人完全有理由认为租金支付是双方解除合同一次性支付,而非按年度支付。故迟延支付租金不是上诉人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金,即使支付,一审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
三、上诉人对房屋的改造并非发生在近期,而是发生在几年前,长达几年的时间,被上诉人从未提过异议,从而印证了被上诉人对房屋的改造是默许的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的第六条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满后依附与房屋的装修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不恢复原状既然上诉人无义...(本文书还有7284字未显示)